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总站: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函建字〔2018〕7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绍市建设办(2018)73号转发件.pdf
绍市建设办(2018)73号转发件.pdf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